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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隐蔽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
时间:2025-11-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二十届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

新型隐蔽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

分析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陈佳怡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新型化、隐蔽化的特点,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旨在探讨新型隐蔽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的主要特征、表现形式、认定难点,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文章首先概述了新型隐蔽贪污贿赂犯罪的基本概念,随后从行为模式、主体特征、利益输送方式等多个维度分析了其疑难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新型隐蔽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疑难问题;司法认定;对策建议

贪污贿赂犯罪一直是反腐败斗争的重点领域。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和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翻新升级,呈现出新型化、隐蔽化的特点。这类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政治生态和经济社会秩序,还直接侵蚀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深入剖析新型隐蔽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的疑难问题,对于有效惩治和预防此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型隐蔽贪污贿赂犯罪概述

新型隐蔽贪污贿赂犯罪,是指相对于传统直接、显性的贪污贿赂犯罪而言,采用更为隐蔽、间接的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往往借助合法的民事、商业、市场行为掩盖其非法本质,使得侦查、认定难度加大。其主要特点包括:腐败主体隐身化、权钱交易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主观故意深藏化、权钱关联割裂化、收益来源多样化、贿赂标的虚拟化、性质认定复杂化等。

二、新型隐蔽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特征

(一)腐败行为间接化

与传统腐败案件中领导干部直接出面实施权钱交易不同,新型隐蔽贪污贿赂犯罪中,腐败分子往往通过配偶、子女、朋友、同学等“白手套”或私营企业主等第三方实施犯罪行为,自己则隐于幕后操纵。这种间接化的行为模式使得调查机关难以直接锁定腐败分子本人,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二)腐败主体圈子化

腐败行为不再局限于个人,而是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腐败圈子。在这个圈子里,腐败分子之间相互勾结、利益共享,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关系网。这种圈子化的腐败行为不仅使得腐败行为更加隐蔽,还加剧了腐败的蔓延和扩散。

(三)利益实现方式隐蔽化

新型隐蔽贪污贿赂犯罪中,腐败分子不再直接收受财物,而是通过高息放贷、入职领薪、房产买卖、投资入股、合作经营、咨询服务等方式获取利益。这些方式表面上看起来合法合规,实质上却是权钱交易的幌子。这种隐蔽化的利益实现方式使得调查机关难以直接认定腐败行为的存在。

(四)风腐交织一体化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腐败分子往往将腐败行为与作风问题相结合,形成风腐交织的一体化趋势。他们通过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手段拉拢腐蚀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条件。这种风腐交织的一体化趋势不仅加剧了腐败问题的复杂性,还使得反腐败斗争更加艰巨繁重。

三、新型隐蔽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难点

(一)证据收集难

由于新型隐蔽贪污贿赂犯罪手段隐蔽、间接化程度高,调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面临巨大困难。很多关键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通讯记录等可能被篡改或销毁;而间接证据如交易合同、咨询协议等又往往难以直接证明权钱交易的存在。

(二)主观故意认定难

腐败分子在实施新型隐蔽贪污贿赂犯罪时往往采取更为隐蔽、间接的手段掩盖其非法目的和主观故意。他们与行贿人之间达成一种默契和心照不宣的协议,使得调查机关难以直接认定其主观故意。此外,一些腐败分子还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大了主观故意认定的难度。例如:在赌博型贿赂犯罪中,如何准确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的主观故意是首要难题。由于赌博本身具有输赢的不确定性,且往往缺乏直接的书面证据,因此很难直接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行贿受贿故意。特别是当参赌人员之间没有事先通谋时,如何判断请托人具有赌博行贿的故意,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具备赌博受贿的故意,成为认定过程中的一大障碍。

(三)利益输送方式认定难

新型隐蔽贪污贿赂犯罪中利益输送方式多样且隐蔽性强,调查机关在认定时面临巨大挑战。例如,在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情况下如何区分正常商业行为与权钱交易行为;在咨询服务等情况下如何认定服务费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等。

四、新型隐蔽贪污贿赂犯罪的表现形式及疑难问题

(一)干股型受贿的表现形式及疑难问题

腐败分子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收受请托人给予的干股或者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这些股份在分红时往往能够获得巨额收益。腐败分子通过这种方式间接获取利益,既避免了直接收受财物的风险,又能够实现长期稳定的收益来源。

1.登记转让有限公司干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投资者的股份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形式表示,该股份在公司成立时应根据相应的投资金额进行明确界定,明确的方式应通过协议记录或依法认证。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有新的股权或者公司的股份比例发生变化,公司必须经过合法的注册才能被认可。中国法律明确规定,股东所有权的主要证明是出具所有权证书或出资证明。注册后,普通“股票”和“干股”没有区别,他们自然享有分红的权利。

2.实际转让有限公司干股

《意见》明确规定,“如果没有出资,也没有获得出资证明,实际收到的股息将作为定罪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受贿者不是真正的股东,因此设立要求将取决于他收到的干股的股份转让。虽然强调获得出资证明是合理的,但那些没有注册的人可能不会与第三方对抗,但是那些实际转让了他们的股份的人,比如那些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或隐含协议的人,可能会被视为受贿(已完成)。这也是为什么“意见”规定,只要有证据表明转让确实发生,就应该被视为贿赂。

3.干股分红型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

关于股票贿赂金额的计算,《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七项"涉及股票受贿案件的认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股票,没有支付股本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的,其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股票时的实际价格计算。行为人支付股本金而购买更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由于不是无偿收受请托人财物,不以受贿罪论处。上述规则未能对登记转让与实际转让进行区分,《意见》第二条在《经济犯罪会议纪要》的基础下虽然有做一定的完善,但是,实践中仍需根据《意见》第二条确立一个干股受贿数计算的制度。

股份本身价值与分红数额相差巨大除了根据股票价值计算的干股贿赂金额之外,所有股息都不应被视为贿赂的成果,股息中应标明有成果的部分和有独立贿赂的部分。根据从干股在公司股份中所占比例获得的股息,这一数额属于贿赂的成果,不能计入犯罪数额。如果收取的“奖金”超过比例,其实质是贿赂,不能与贿赂的成果混淆,应与股票价值一起计入贿赂金额。

公司的资本并非绝对不变。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的成长型公司将通过扩大股份来扩大规模。增加资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不改变出资比例的情况下,按照原出资额增加出资额。二是招商引资,改变原有投资比例。因此,本文认为,应该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资和公司的资本增加来分析股权性质和犯罪数额。

(二)合作投资型受贿的表现形式及疑难问题

腐败分子与请托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合作,但在合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例如,通过虚假出资、虚构项目等方式骗取国家财政资金或银行贷款;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承揽工程项目并获取高额回报等。

1.主观故意的认定

在合作投资型贿赂犯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是首要难题。由于合作投资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且往往涉及复杂的商业活动和多方利益,因此很难直接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存在明确的权钱交易故意。这种主观故意的认定往往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双方的合作背景、投资动机、利润分配方式等,而这些因素往往缺乏直接证据,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2.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判断

合作投资型贿赂犯罪中,投资行为的真实性是认定犯罪的关键。然而,在实践中,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往往难以判断。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可能以虚假出资或名义出资的方式参与合作投资,以掩盖其受贿的本质;另一方面,即使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也可能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超额利润,如利用职权为合作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这些因素都使得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判断变得复杂和困难。投资通常基于商业判断和市场分析,旨在获取资产增值或分红等经济利益。

贿赂则往往与特定职务行为或公共利益挂钩,旨在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或团体的私利。投资双方通常基于商业合作或共同利益,关系较为平等。贿赂则往往涉及权力与金钱的交易,一方利用职权为另一方谋取利益,关系不平衡。投资金额通常较大,且交易方式公开透明,符合市场规则。贿赂则可能通过隐蔽方式进行,如私下转账、使用虚假交易掩盖等,且金额与职务行为的价值往往不成比例。

3.利益输送的隐蔽性

合作投资型贿赂犯罪中,利益输送往往通过合法的商业活动进行,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之间可能通过复杂的股权结构、利润分配机制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使得调查机关难以直接发现犯罪线索和证据。此外,由于合作投资行为本身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利益输送往往也呈现出分散和隐蔽的特点,进一步增加了认定的难度。在合作投资型贿赂犯罪的认定中,还需要对合作投资行为的独立性进行分析。如果合作投资行为本身具有独立性,即不受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的影响,那么即使国家工作人员从中获利也不应认定为受贿。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完全排除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对合作投资行为的影响,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三)赌博形式受贿的表现形式及疑难问题

赌博型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种犯罪形式巧妙地利用了赌博的输赢不确定性,掩盖了权钱交易的本质,使得侦查和认定工作变得尤为复杂。

1.主观故意的认定困难

在赌博型贿赂犯罪中,如何准确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的主观故意是首要难题。由于赌博本身具有输赢的不确定性,且往往缺乏直接的书面证据,因此很难直接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行贿受贿故意。特别是当参赌人员之间没有事先通谋时,如何判断请托人具有赌博行贿的故意,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具备赌博受贿的故意,成为认定过程中的一大障碍。

在认定主观故意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等。同时,还应结合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请托事项的性质及办理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2.利益输送的确定性难以把握

在赌博型贿赂犯罪中,由于赌博的零和博弈特性,即使请托人有行贿的故意,也无法确保所输钱款一定全部被国家工作人员赢走。此外,由于赌博次数多、持续时间长,且往往缺乏详细的记录,因此很难精确计算双方之间的利益输送情况。这种不确定性给认定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在认定利益输送的确定性时,应跳出“一对一”“点对点”和“单场、单次”利益输送的思维模式,从整体上进行分析把握。如果参赌的请托人固定,且赌博时间拉长后,请托人输的钱等于国家工作人员赢的钱,则可以认为利益输送具有确定性。同时,还应结合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请托事项的处理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3.证据收集与固定难度大

赌博型贿赂犯罪往往发生在私密场合,且缺乏直接的书面证据。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很难收集到足够的直接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此外,由于赌博活动的隐蔽性和参赌人员的流动性大等特点,也使得证据的固定和保存变得更加困难。

在证据收集与固定方面,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监控录像、通讯记录等辅助取证。同时,还应加强对参赌人员的询问和调查力度,尽可能获取口供等言词证据。在固定证据时,应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连贯性,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无缺。

4.法律法规适用存在争议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赌博型贿赂犯罪有所规定,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和模糊地带。例如,如何界定赌博与贿赂的界限?如何判断赌博输赢的偶然性与必然性?这些问题都给法律法规的适用带来了困难。

(四)性贿赂型受贿的表现形式及疑难问题

性贿赂的本质是权色交易,行贿者通过他人或者自己向受贿者提供性服务,受贿者则利用自身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一种是直接性贿赂,即行为人自己直接向受贿人提供性服务。第二种是付费的间接性贿赂,即行为人自己出钱请第三者, 通常是卖淫人员向受贿人提供性服务,获取利益。第三种是间接性贿赂,即行为人与第三者共谋,由第三者向受贿人提供性服务获取利益。第四种是混合型性贿赂。即行为人既直接或间接向受贿人提供性服务,也给予受贿人财物获取利益。

1.难以区分感情与贿赂的界限。

实践中,“性贿赂”和“真感情”很难区分,感情的变化很频繁,“并且由于性贿赂通常只涉及行贿、受贿双方,是否有情感也只能从当事人的口供中加以自由心证,多次性行为就更难厘清感情因素,当事人若称有情感也难以用证据证明,况且对有情感的理解也不相同,这造成了性贿赂认定的困难” 。性贿赂和感情因素本来就有交叉,认定起来很困难,并且由于证据单一性,极易造成伤及无辜的现象,而现代刑法一个基本精神就是宁纵不枉。换句话说,区分到底是性贿赂还是真感情,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2.违背刑法的谦抑性精神。
  “性”有关的行为属于隐私的范畴,属于道德的范畴,性贿赂入罪可能突破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此意义上说,性贿赂应当由道德来调整,不应由刑法来规范。而且,性贿赂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性行为的自愿性,将自愿的性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有可能扩大刑法的打击面,有违刑法的谦抑性的品行。再者,刑法的谦抑性的精神第一要点在于刑法的补充性,只有当通过其他的手段都不能对该行为加以调整之时才动用刑罚这样最严厉的手段和方式。

3.性贿赂不属于物质性利益。注意受贿的对象是“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但是却不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对于性交易行为,并不能用金钱衡量,不能视为财物,若将性贿赂视为贿赂类犯罪,这将是将性“明码标价”,实有不妥;若将性贿赂视为贿赂类犯罪,可能有类推解释的嫌疑,而类推解释是刑法所禁止的,我们要在刑法适用的过程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防止随意入罪。

4.定罪量刑存在困难。在实践中,取证和量刑问题无法解决,而性贿赂入罪的支持论者也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所规定的的量刑尺度是按照数额计算,在诸如股权等财产性利益的场合,按照股权的实际市场价值计算贿赂犯罪所涉及的贿赂数额的大小。如果将性贿赂入罪,那么如何计算性贿赂的数额是个难题,尤其在性贿赂与财产性贿赂交叉的场合中,全案所涉及的金额,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都是难以认定的。

五、结论

新型隐蔽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是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只有深刻把握其规律和特点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提升侦查技术水平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才能有效惩治和预防此类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生态和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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