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届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争议问题研究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毛宁
?摘要?:?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其隐蔽性、?复杂性和跨地域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挑战。?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旨在有效打击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的界限模糊,?导致罪名适用存在诸多难点与争议。?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两类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难点,?分析争议产生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难点
1、行为特征的界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方式多样,?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以及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如何准确界定这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例如,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这些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犯罪性质,?而是中立的商业行为,当这些技术被用于犯罪活动时,?如何界定行为人的责任呢,?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就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需要更具体的证据来证明行为人有促进犯罪的意图。?
2、主观明知的认定。?由于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行为人往往难以直接证明其主观明知,而一些司法机关可能更注重客观行为的证据和表现,?相对忽视主观方面的证明,一些司法机关则可能更加强调主观方面的认定,?要求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明知和故意。?这种分歧也导致了在具体案件处理中的不一致性和争议性。2019年两高《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以及2021年两高一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二)》第8条明确了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即认定行为人明知的行为类型,那么“明知”的争议焦点也就聚集在了“明知”的程度,是“可能明知”还是“明知可能”。“可能明知”包含了可能不知道,以“可能”为前提,存在一种偶然性;“明知可能”以“明知”为前提,即使是抱着怀疑的心理为他人可能实施非法活动而提供帮助,就属于明知。目前司法实践认定规则是“明知可能”。
3、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帮信罪与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存在竞合关系。以诈骗罪为例,帮信罪的行为对象通常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这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等犯罪;?而诈骗罪的行为对象是受害人的财物,?通过欺骗手段非法获取。?当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或帮助时,?就可能同时触犯帮信罪和诈骗罪。如最高检典型案例郭某、张某诈骗不起诉案,行为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帮助实施具体诈骗行为,定诈骗罪。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的竞合点是货币的存取或者转移,在帮信罪体现为支付结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体现为窝藏、转移。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司法难点
1、行为性质的界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及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其行为性质具有复杂性,一是行为方式多样,既包括积极的掩饰行为,也包括消极的隐瞒行为,二是行为对象具有广泛性,涉及各种犯罪所得的财物。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性质的界定往往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模糊性。而且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之间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把握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性质界定也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不仅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也给行为人带来了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如何准确界定这些行为,?区分其与正常经济活动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例如,?何为“窝藏”,?何为“转移”,?以及这些行为是否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构成犯罪等,?都存在不同的解读。另外,由于该罪名的行为方式多样且隐蔽,相关证据可能难以发现和获取,或者即使获取了相关证据,也可能因为证据链的不完整或证据之间的矛盾而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明力。这使得在界定行为性质时,往往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2、主观明知的认定。一方面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多样,可能包括故意、过失、无知等多种情况,另一方面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也可能多种多样,使得行为人对于所掩饰、隐瞒的财物是否属于犯罪所得的认知存在差异,这种复杂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主观明知的认定往往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模糊性。而且在证据收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例如,行为人的口供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恐惧、利益关系等,导致口供的真实性存疑。另外,“?明知”程度的判断在实践中存在困难,?例如,?行为人是否必须确切知道犯罪所得的具体来源和性质,?还是只需要知道可能是犯罪所得即可??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3、犯罪所得的认定。首先,关于犯罪所得的具体范围,是仅限于犯罪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财物,还是应包括犯罪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间接获得的财物,?如犯罪所得转化的财物、?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合后的财产等。其次,?关于犯罪所得的性质,?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所得,?如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所得,?是否应纳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所得范围;?对于犯罪所得是否必须为有形财物,?还是也可以包括无形财产权益。再次,?犯罪所得的数额如何计算,?例如,?当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合时,?如何确定犯罪所得的数额;?当犯罪所得被转化或投资时,?如何计算其原始数额等。
4、量刑标准的困境。根据《?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幅度较大,?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导致在量刑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可能存在量刑不均的情况,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同时,尽管法律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幅度作出了规定,但并未给出具体的量刑标准,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社会危害性等,但这些因素的考量往往缺乏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因此,在量刑过程中,法官的主观判断和个人经验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这增加了量刑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另外,还有单位犯罪的处罚问题,一方面,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与自然人存在本质区别,其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责任人;另一方面,单位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往往较大,对其处罚过轻可能无法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而处罚过重则可能对其正常经营造成过大影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在量刑时如何平衡这些因素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两罪司法难点的综合分析?
1、?行为特征与主观明知的交叉认定。从行为特征分析,在某些情况下,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可能同时涉及对犯罪所得的掩饰、隐瞒。例如,明知他人进行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这既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主观明知分析,帮信罪的主观明知为概括性明知,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上游行为的犯罪行为、犯罪经过、犯罪性质及危害后果,仅要求模糊的认识,即上游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上游属于犯罪行为,其掩饰、隐瞒的对象为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的收益,如最高检典型案例吴某豪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行为人出售银行卡资料后又帮助转移资金,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当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并明知所处理的财物是诈骗所得,这同时满足了两个罪名的主观明知要求。?
2、?与上游犯罪的关联与竞合。帮信罪存在于上游犯罪所处阶段的事前、事中、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仅存在于上游犯罪既遂后。但是转入行为人所提供的银行卡中的资金是否是上游犯罪既遂之后的所得行为人很难认识,同时资金流水巨大,更不可能区分每笔资金既未遂。而且行为人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的目的在于获得非法报酬,至于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什么用途行为人并不在意。行为人明知他人进行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帮助掩饰、隐瞒诈骗所得,此时,行为人可能同时构成网络诈骗罪(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竞合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目的、作用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其触犯的罪名。一般而言,如果行为人的主要行为和目的是促进上游犯罪的实施,则可能以上游犯罪的共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如果主要行为和目的是掩饰、隐瞒上游犯罪的所得,则可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罪名,且各罪名之间无法明确区分主次或轻重,可以考虑数罪并罚。
3、量刑相差巨大。江西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的涉案金额为四十万元,如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量刑在三年以上,如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可能因为情节较轻微而不起诉。因为两罪量刑相差巨大,导致案件定性对案件处理结果有较大的影响,需要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严格把握两罪的标准,结合主客观证据对案件作出准确定性。
四、建议
1、完善法律规定。第一,明确主观明知的认定,制定更加细化的主观明知认定标准,明确“明知”的内涵和外延;加强证据收集工作,特别是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为主观明知的认定提供有力支持。第二,?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制定统一的“情节严重”判定标准,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如帮助行为涉及的资金数额、被害人数量、犯罪后果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加强司法实践中的审慎与规范。第一,准确把握主观明知要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犯罪所得的情况、犯罪所得的转换转移方式等多种因素对两罪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帮信罪,应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于掩隐罪,则应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明知所转移、掩饰、隐瞒的财产是犯罪所得。第二,强化证据裁判原则,对于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金额、掩隐罪中的犯罪所得数额等关键证据,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查证属实。同时,应加强对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形式的审查判断,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证据不足或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避免错案的发生。第三,注重量刑平衡与宽严相济,应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对于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则应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应注重量刑平衡,避免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之间出现量刑差异过大的情况。
3、强化跨部门协作。第一,加强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打击网络犯罪的合力,网络犯罪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需要公安、检察、法院、税务、工商等多个部门的协作配合。第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能够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应对网络犯罪挑战。第三,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外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通过共同打击跨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切断犯罪分子的国际联系和资金链条,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安全和稳定。
4、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利用新媒体平台推送反电信网络诈骗小知识、以案释法等内容,广泛传播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特别是针对在校学生、科技公司从业人员、通信和金融行业内部人员等高风险群体,要重点开展法治教育,让他们了解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自觉抵制诱惑,远离犯罪。?
五、?结论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打击网络犯罪及其关联行为的重要工具,?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相对抽象、?司法实践复杂多变等原因,?这两类罪名的适用存在诸多难点与争议。?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司法实践中的审慎与规范、强化跨部门协作以及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网络犯罪的打击成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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