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访日”
2026年11月接访安排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人民群众知晓度和满意度,全面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积极营造依法有序的信访环境。现将本院“检察长接访日”2026年11月安排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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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接访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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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 |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唐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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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 |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徐俊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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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 |
党组成员
赵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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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 |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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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访地点、时间: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每周三上午9:00-12:00(节假日除外)
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4.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5.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支持起诉申请的;
6.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复议申请,或者赔偿金支付申请的;
7.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或者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8.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
9.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
10.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或者认为执行机关或者执行人员存在违法情形的控告或者举报;
11.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不服其他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作出的处理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或者对其他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
12.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控告、举报。
来访群众进入接访场所请自觉接受安检和信息登记。如来访群众较多,请推选不超过3名代表反映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