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近期起诉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案件,三名“卡贩子”均被判刑。
张某是一名收卡贩子,某日找到朱某和刘某,称可以收购对公账户和私人账户。朱某与刘某心想这生意既不费力,利润还颇高,为牟取利益,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加入张某的贩卡活动中。朱某与刘某不光是生意伙伴,还是一对情侣,因为卖卡利润颇高,朱某抛弃了原配与刘某共筑“爱巢”。二人除了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张某使用外,还向他人收购银行卡出售给张某,从此两人过上了你来卖卡、我来解卡的“神仙眷侣”生活。可惜好景不长,二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在其住处搜出信用卡80余张,二人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近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张某、朱某、刘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三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大家,我国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请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如果不用或不慎丢失,应及时注销或挂失,不可随意丢弃。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一方面有可能被“回收人”用于洗钱、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将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不仅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沦为犯罪的帮凶,受到法律的严惩!
转载:江西政法网 稿件来源: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