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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一男子以高息为诱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万被起诉
时间:2015-01-21  作者:  新闻来源: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一男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经营养猪场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近80万元。近日,江西省乐平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余某提起公诉。

余某原本经营了一家养猪场,因经营不善频临倒闭。2011年5月,余某以其经营的养猪场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吸收杨某、黄某的资金30万元,并承诺以月息4分至6分的回报。2012年6月,余某以在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吸收李某资金30万元并承诺月息4分的回报。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余某先后吸收汪某、王某资金8万6千元并承诺月息3分至6分的回报。2012年3月、2012年8月,余某先后分两次吸收邹某资金3万元并承诺月息3分至6分的回报。2013年4月,余某吸收徐某资金8万元并承诺每月利息6千元的回报。至今年5月被抓获时,余某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79万6千元。

另查, 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余某还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用其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向江某借款,先后四次骗取江某25万元,并支付了5.5万元的利息。2012年4月,余某还以帮朱某承包1700亩农田但要订金为由,骗取朱某订金12万元逃走。

该院认为,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80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176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他人订金12万元逃匿,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以虚假伪造房产证骗取他人信任并作抵押,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骗取他人2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据此,乐平市检察院以余某涉嫌三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汪卿 吴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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