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对三名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举行了不起诉公开宣告会。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侦查人员和团市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此次宣告,会议由第二检察部主任吴柱华主持。

案件回顾
2019年1月18日晚上23时许
小邹、小石和小王(均为化名)三人因朋友纠集,在乐平市迎宾路附近持械参与聚众斗殴,该事件造成一人轻微伤。
2020年1月13日
该院经审查认为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三人均为未成年人,且案发时为在校学生,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其父母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经征询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决定对三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六个月。
在考察期内
三名被不起诉人每月与考察人通过电话、微信和面谈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流,主动报告自己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及时撰写思想汇报,考察期内均无违法犯罪行为。考察期满,该院依法对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宣告会上
承办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侦查人员、团市委相关部门负责人、检察官依次对三人进行了训诫教育。小邹、小石和小王告诉检察官,考验期内,他们均按照要求接受矫治教育,积极改造,思想上成长了不少,也感受到了检察官们真诚的帮助和关心。并且他们对未来已经做出了具体规划:小石表示会好好学习,争取明年考上理想的大学;已是公司部门领班的小邹表示会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继续勤勤恳恳,踏实干事,争取多赚钱回报父母;小王表示在今后的道路上他会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做一名开朗、乐观、积极向上的青年。

此次宣告会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引导迷途少年步入正轨,回归社会。既充分给与了涉罪未成年人宽容与关爱,也有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