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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校园欺凌 法律护航青春
时间:2018-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防治校园欺凌   法律护航青春

--在检察开放日座谈会上的讲话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瑞龙

20175月)

 

 

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各位同志和老师:

根据高检院安排,今天,我院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主题就是“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感,真诚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请公众直言不讳地指出检察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在此,我代表院党组和全院检察干警向各位代表、各位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感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又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问题的高度重视。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并立足检察职能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刚才,王瑞龙副检察长就2014年以来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进行了详细汇报。下面,我就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利用法律来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来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社会治安,关系国家的稳定与发展,而学生则是祖国未来的希望。……近年来,校园里打架斗殴、伤害同学、以强欺弱等暴力、欺凌事件时有发生。而且,不少校园周边存在环境杂乱、人群密集、商贩众多、社会闲杂人员混杂其间、矛盾纠纷滋长等诸多问题。经常可以见到年龄一般在1520岁之间的社会闲散青年以学校周边地带作为他们的活动场所,在校边游荡、聚集,学校周边地带成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地带,既严重影响了在校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和成长,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给被侵害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为给在校学生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和学习环境,我院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16428日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整治的通知》以及九部委于2016111日联合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依法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职责,依法防治校园欺凌,打击校园周边有关的刑事犯罪,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依法履行职能,遏制校园欺凌

学校是育人的场所,也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实现长治久安的战略任务。为切实维护校园安全,我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校园欺凌、社会闲散人员对在校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对成年人组织、胁迫、引诱未成年学生实施校园欺凌犯罪毫不手软,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案件坚决依法打击惩处,对校外成年人组织、教唆、胁迫、引诱、帮助中小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重惩处,营造和谐教育教学环境。

20141月至20176月,我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83人,批准逮捕51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17人,提起公诉102人。办案中,坚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和效果总体良好。从办理的案件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案件总量有上升趋势;二是案件类型以暴力、侵财犯罪为主,共同犯罪占大多数。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是非标准模糊,易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自控能力差,且喜欢聚群、结伙,相互壮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提起公诉未成年被告人中,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盗窃等暴力、侵财犯罪占90%,共同犯罪占68.51%三是犯罪主体文化程度偏低,闲散未成年人居多。一些未成年人过早辍学,或在九年义务教育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读书,又无正当职业和收入,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在提起公诉未成年被告人中,初中以下学历约占50%,闲散未成年人占83%四是低龄犯罪增多。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在提起公诉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所占比例呈增长趋势。

如李某(成年)伙同4个未成年人抢劫案。 201511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成年)和程某等4个未成年人(失学)戴着口罩守在天湖公园木桥处,看见吴某、黎某、朱某等三个学生经过木桥,程某故意撞了一下黎某,五人便将3人拦下进行殴打,程某等2人还拿出匕首和砍刀威胁,其中一人用砍刀朝黎某脖子砍去,砍了一、两下,迫使3人拿钱出来,学生吴某被迫拿出二、三十元钱,程某从黎某、朱某身上搜出100余元和一部OPPO手机,OPPO手机一直由李民使用。据李自己供述,仅在10月份,李就伙同程某等4人抢劫学生三次,严重危害了的社会安全。我院对已成年的李某从快批捕,对其余4未成年人作不捕处理。

维护社会安全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像这种在学生晚上放回来的重点路段和专门以学生为抢劫对象的犯罪分子,是我们予以坚决打击、从重惩处的对象。通过打击,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树立安全的社会和司法屏障。

二、转变执法理念,加强特殊保护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全面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一是从严掌握批捕、起诉标准。坚持依法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尽量减少羁押,防止交叉感染,共对31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捕决定,对9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诉决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批捕率、起诉率逐步降低,不捕、不诉率稳步提高,为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依法促进未成年人犯罪轻缓化处理。对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偶犯、从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涉罪未成年人,起诉后依法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71%,其中缓刑以及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的占15%三是建立健全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事检察工作机制。认真开展社会调查制度,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涉罪未成年人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以及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纳入人民调解范围,实现检调对接,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不捕、不诉或建议法院从宽处罚;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考虑到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悔罪表现,决定暂不起诉,设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如2015919日,高三学生王某伙同同学陈某等4人(未到案)因琐事殴打同学李某一案。该案于20151217日报送我院,正是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前两天。经审查,我院认为王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案发时属在校学生,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李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李某的凉解。为能让王某如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不影响其前途,我院在案件报来的第二天下午就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并当天释放。在释放的时候,对该学生进行帮教性谈心活动,该学生深表悔悟,当场写下“法律无情,不能独犯”的保证书。201617日,公安机关向我院移送该案,315日向法院起诉,向法院提出了对王某作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45日,法院对王某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使王某如期参加了当年的高考并被录取,现在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就读。

三、聚合社会力量,推进犯罪预防

“校园欺凌”的发生不是偶然的,几乎每起“校园欺凌”的背后,都潜藏着深重的家庭、社会成长环境中负面因素影响。在单亲隐患、价值观错位、家庭监管不力、师生沟通不够、网络等虚拟负面诱惑越来越凸显的情形下,如何加强对青少年学生们的心理疏导和法制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防治校园欺凌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避免的,还须借助法治的力量,需要司法、教育、家庭、政府及社会各界共同完成。为此,我院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构建预防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体系,探索建立包括检察、学校、家长、学生多方联动的预防、观护、帮教新途径,构建“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一是广泛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预防和抵制校园欺凌和暴力为重点,开展“检校共建活动”,选派5名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担任法制副校长,通过法制讲座、以案释法、维权热线、建立检察微博等多种形式,为广大未成年人宣讲法律知识。用真实的案例触动人心,加深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警醒,教育学生如何把控好自己的情绪,以防类似悲剧再次发生,毁掉自己的未来。二是积极促进完善未成年人社会管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提出纠正措施,促进相关部门规范文化娱乐场所,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加强留守、闲散、流动、刑释解教、服刑在教人员子女等特殊未成年人群体保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深入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20146月获评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三是着力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坚持寓教于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办案各个环节,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做到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教之以法、晓之以理。对于被判处缓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及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积极开展回访考察,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帮助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促其正常回归社会。如乐平三中高二学生濮某(未成年)盗窃案。在挨了父亲的打后,濮便离家出走,在网吧里上网四、五天,并将坐在附近的人彭某的手机(4949元)偷走。其父亲知道后,便带其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彭某的损失。我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及时与濮某的家属以及学校联系,了解到濮某本是听话的孩子,也是一名好学生,属于初犯、偶犯,且已取得被害人的凉解。据此,我院对其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从20161117日起,考察期为6个月,现考察期已满,等濮某高考后对其进行不起诉宣布。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积极做好对其跟踪回访及监督教育,与学校共同对其进行教育矫正,同时要求其父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加强教育,用亲情对其进行感化,避免其再犯。

四、面对存在问题,加强改进工作

虽然防治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有的检察人员对未检工作重视不够。修改后刑诉法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作出有别于成年人案件的专门规定,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向专门化发展。有的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职责认识不到位,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成年人案件等同视之,存在就案办案、忽视帮教、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二是对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落实还不到位。未成年人犯罪起诉、逮捕率偏高,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诉率却偏低。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有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矛盾尖锐,社会影响大,有的涉罪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监护和帮教条件,对检察机关适用不捕、不诉措施带来影响。如乐平市第四中学高二学生王某故意伤害李某重伤二级一案,由于双方民事部分没有调解,且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我院对王某作出了逮捕决定,被法院判处19个月的有期徒刑;从检察机关自身讲,有的在思想认识上习惯于打击犯罪传统思维,忽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不敢承担责任,不愿开展监督,简单地仅以构罪作为捕、诉的标准,缺乏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高度自觉性和强烈责任感。三是未检工作专业化程度还不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多,帮教任务重,专门化要求高,但由于检察机关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常年处于案多人少状态,能够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员较少,未检工作专业化队伍十分薄弱,影响未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四是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预防帮教体系还不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学校等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统一协调机制,目前整体合力还不强。在预防犯罪方面,对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服务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在这些人群中容易滋生犯罪。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方面,缺乏非羁押性措施特殊观护基地,缺乏社会调查、教育矫治等专业人员、专门设施和配套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帮教工作不够,影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防治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刑诉法特殊保护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全程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强化涉罪未成年人逮捕必要性审查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法定框架内最大限度地降低批捕率和羁押率。更加慎重考量涉罪未成年人起诉的必要性,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依法发挥不起诉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功能。在办案全程尽量缩小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社会知情面,并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避免长时间诉讼给涉罪未成年人带来更多负面影响。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真正把教育、感化、挽救和特殊司法保护贯彻办案始终,保证修改后刑诉法各项特殊保护规定落到实处。

——不断强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监督。将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作为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的重点,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监所检察等各个环节,监督有关机关依法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通过办案,深挖和打击成年人引诱、胁迫、组织未成年人犯罪,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等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行为。

——大力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进一步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加强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组建设,选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擅于做思想工作的检察人员从事未检工作,统一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并加强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未检基础知识、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

——积极推动社会化预防帮教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整体格局中的作用,主动与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积极争取社会各方对未检工作的支持,推动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完善未成年人社会预防帮教体系,构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健全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体系,提升专业防治校园欺凌的效率,努力营造文明、平安、和谐的育人环境。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检察机关应尽的法律责任。我们将立足检察职能,不断挖掘自身潜能,充分发挥检察资源优势,与教育、关工委、团委、妇联、综治、公安等部门同心合力,防治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深化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工作,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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