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行政申诉 案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
2、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认为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民事行政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1)申请监督人申请监督时应提交监督申请书。申请监督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监督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监督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监督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监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等信息;
③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身份证明包括下列证明:
①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的原件、复印件,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3)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做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案流程 、当事人申请; 、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民行部门审查; 、处理结果: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检察建议、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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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