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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立案监督须知
时间:2020-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申请立案监督须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受理公民个人和单位提出对刑事案件立案监督。 

  一、立案监督申请的受理范围 

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行政部门应当移送的刑事案件未移送的可向本院提出监督申请。 

  二.提出人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受害人的近亲属)、受害单位及案件知情人。 

  三.受理程序 

  由提出人将有关材料递交本院控告申诉部门,由控申部门初查后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审查。 

  四.材料内容 

  立案监督提出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公安机关及侦查部门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立案通知书》 

  2.能够提供的案件证据(包括:书证、视听资料、实物照片等均可) 

  3.书面材料:(1)写明被害人姓名、住址、自然情况(2)案发的时间、地点、嫌疑人的行为及危害结果(3)提出人知道的事实经过、证据情况及有无其他证人。 

  五.审查答复期限 

  案件受理后,一般案件一个月向提出人作出答复;疑难复杂案件二个月向提出人作出答复。由本院控告申诉部门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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