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受理公民个人和单位提出对刑事案件立案监督。
一、立案监督申请的受理范围
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行政部门应当移送的刑事案件未移送的可向本院提出监督申请。
二.提出人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受害人的近亲属)、受害单位及案件知情人。
三.受理程序
由提出人将有关材料递交本院控告申诉部门,由控申部门初查后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审查。
四.材料内容
立案监督提出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公安机关及侦查部门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立案通知书》
2.能够提供的案件证据(包括:书证、视听资料、实物照片等均可)
3.书面材料:(1)写明被害人姓名、住址、自然情况(2)案发的时间、地点、嫌疑人的行为及危害结果(3)提出人知道的事实经过、证据情况及有无其他证人。
五.审查答复期限
案件受理后,一般案件一个月向提出人作出答复;疑难复杂案件二个月向提出人作出答复。由本院控告申诉部门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