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
(二)不属于本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1.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2.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人民检察院以此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人民检察院以此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4.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
5.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