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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的困境与突破
时间:2016-08-24  作者:  新闻来源: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第十届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论文
 
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的困境与突破
 
控告申诉科    汪雪琴
 
[内容摘要]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执行制度从2003年便在我国部分城市试点实施,在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它的法律地位得以正式确立,社区矫正工作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的展开。本文以此为契机来探究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的相关情况。
为客观地反映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笔者对某县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调研,在调研中了解到该县矫正工作的进展、工作流程、矫正队伍建设等相关情况和数据。通过对以上情况和数据再结合其他农村地区社区矫正运行机制进行比较分析之后,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有走向两极分化的趋势,由于地区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农村社区矫正的发展良莠不齐。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地区,在没有明确的立法指导的情况下,农村社区矫正面临着执行制度松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低、社区服务人员力量薄弱、财政保障尚不到位等情况。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0.32%,仍占全国人口的大部分,所以研究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农村社区是必不可少的研究对象。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的现状分析和对2012年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解读,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结合社区矫正的基本理论,并借鉴域外以及我国相关地区的先进经验后认为,可以通过制定《社区矫正法》,为制度的具体建设寻求法律依据。在社区矫正的执行当中对不遵守非监禁刑罚规章制度的服刑人员应该坚决按规定处理,必要时通报公安检察机关收监执行。开展大学生假期义务法律宣传,招募社会志愿者活动来缓解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并积极完善财政体保障体系措施对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字] 农村社区  矫正  帮困扶助  专业矫正
 
一、          农村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我国通过法律移植引进的外来术语,而农村社区矫正是把这种刑罚执行方式的范围缩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农村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城市内已经初具规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执行体系。但是农村社区较城市社区而言具有如下不可忽略的特殊性:“一是社会结构比较简单,人际关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二是人口的同质性强,社会整合程度高;三是具有较强的社区意识和归属感;四是以传统道德和礼俗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发展中国家的农村社区,还同时具有生活方式比较落后、封闭性比较强、人际关系比较密切、家庭的作用比较重要等鲜明特征”[1]可以说在理论上农村的这种“乡土社会”较之“城市社区”更适合矫正工作的展开和发展。原因是第一,农村是熟人社会,彼此之间信息流通较快,服刑人员的不良行会迅速传导街坊邻里,对个人及家庭的影响较大,因此居住在一个区域内的亲戚朋友无形之中可以起到监督、教育的作用;第二,传统道德和乡村伦理对村民还有较强的约束力有利于矫正其过去不良行为,有了回归社会的机会他们也会更加珍惜;第三,农村的社会关系相对简单,从事的工作基本以农业为主,收入差距不大,犯罪诱因少。第四,大学生村官政策的实施,使得村干部的素质、年龄、知识结构已有很大改善,管理能力明显提升,可以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          某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
近年来,农村社区矫正机构不断探索、勇于创新,有力地推进了农村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累了大量适合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有了一定的运行模式。以某为例,截止2014年6月末全县累计接收各类矫正对象103人,已经解矫33人,现在册人数为70人。虽然总体人数不多,但已占到全县受到刑事处罚总人数的65%。该县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县司法局的矫正科主持,除该镇(该县政府所在镇)外,各乡镇的矫正工作由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各乡镇也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明确由乡、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并结合工作任务并将民政、教育部门列入领导小组成员。在实际的工作中,该县司法局模仿浙江省枫桥镇5+1模式,采取的是1对3的志愿者扶助,并在每个司法所安排两个司法行政人员负责管理工作。其中3是指每一位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配备3名当地德高望重的人或者是当地的村委会干部。由他们负责定期联系、走访,了解自己扶助的被矫正人员生活思想工作情况,监督其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并及时跟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做好反馈。全县八个乡镇相继建立了公益劳动基地,按月组织在册矫正对象进行公益劳动。截止2014年全县共集中学习教育、公益劳动811次,在劳动学习过程中对矫正对象的学习情况、劳动情况进行记录,在年底统一对他们进行考核、评分。司法行政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有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三个方面。教育矫正是采用集中开会、个别走访辅导等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行为引导,提高矫正对象的道德和法制水平,对思想不稳定、抵触情绪大的矫正对象进行重点教育和行为引导。这种教育覆盖矫正的全部阶段。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督管理规定,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措施。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每月以书面形式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等情况。在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时应当经县区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履行相关手续。帮困扶助就是积极推荐就业,对家庭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积极为其申请低保,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感化促使其认罪悔罪,回归社会。
三、          在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就该县目前社区矫正进行的情况来说,虽然对基本政策的把握和工作方向是非常正确的,但在实际落实上仍会出现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执行过程中重人情,轻规范
就该县目前情况来看,社区矫正的70人中有38人分布在各乡镇地区。乡镇的服刑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因此,社区矫正这种相对于非监禁处罚方式对其并没有较强的震慑力和强制力。导致他们常常自认为“被放出来了”对司法行政人员的管教工作并不十分配合。在举办的社区公益劳动中,迟到早退现象时有发生。面对这种情况,村镇里的帮教志愿者也容易碍于情面,出于对对方前途的考虑,不向司法所负责人员汇报。即使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知道了通常也以教育感化为主要手段,碍于人情不轻易上报收监执行。
矫正人员王某2011年9月因盗伐林木罪被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1年9月22日,王某到桦树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为2011年9月22日至2012年9月2日。2012年元旦后王某未经请假外出打工,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两个月以上。我们必须承认这些人员的消极态度非常容易对其他正常进行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会造成不良影响影响。这种情况下光靠服刑人员内心的道德束缚和自觉要求是很难对其行为和内心产生矫正效果的。社区矫正本身就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是基于惩罚、威慑和矫治三位一体的哲学,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或许会改变这三者在分配上的比例,但是从来不会让任何一种功能从刑法的内在属性消失。[2]社区矫正虽然以禁止令的规定、执行期间遵守的规范和上报制度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违法犯罪人员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但是只有把缺乏执行力的惩戒和过分纵容的毒瘤在农村的社区矫正制度发展中根除才能使这项制度走的更远更稳。
(二)司法行政人员专业素养不高
司法行政人员认识不到位,片面追求政绩,在管理过程中,更多体现了行政
化要求,缺乏法律工作的专业性。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法学素养普遍偏低,该县司法局的矫正科室只有4名工作人员,加上8个乡镇司法所的编制,一共只有12名工作人员。其中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只有3人,而且都是通过电大函授学习的法律专业。更多的工作者在上岗前只参加过省里组织的短暂的社区矫正工作培训课程,在这种专业能力缺乏的情况下,为了配合上级下达的任务和年终的各种评比考核,他们只能选择把注重于行动和心理治疗的社区矫正书面化、表格化。把对工作档案的管理,当作是对矫正对象的管理。虽然矫正是对人的心理和行为的改变和塑造,但目前的状况矫正人员只能是利用一般法律条文和政治口号从事矫正教育。通过对其他地区的社区矫正的经典案例来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模式和技巧。这样的状况不仅这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距离发达地区农村的水平也相差甚远。没有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正是制约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瓶颈。
(三)矫正方法单一,与生产生活脱节
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主要采用集中教育、公益劳动和个别谈话等方法在对矫正对象实施矫正。这些方法总带有务虚的色彩,依靠语言技巧的确可以调节人的心理状况。某种意义上,除个别习惯性犯罪人需要专门的心理行为矫治外,对绝大多数犯罪人而言,“就业是最好的矫正方法”正如马克思说过,“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既然人天生就是社会的动物那他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自己的天性。”[3]社区矫正的教育活动也应该如此。比较典型的是,在该县社区矫正人员中,分布于十四道沟镇的6名矫正对象都是因私自“上山打柴”、砍伐树木而被判处盗伐林木罪。如果没有社区矫正这一刑事政策,这6人应该已经在监狱里服刑,出狱后身上也会被大家贴上“进去过”的标签,受到周围人的排斥。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无论是参加社会服务还是主动汇报思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他们6个人都非常配合。社区矫正给他们了一次真正矫正自己人生的机会。但是据笔者了解,他们之所以去砍伐林木是因为生计所迫。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在他们眼中去“自己从小就转遍了的林子里砍两块木头怎么能是犯罪呢。”“政府不让罚林子,但是我不知道为什么不让?这几年柴越来越贵,只能上山打点,以后不敢去了。”参加社区矫正,免去了被监禁的惩罚,但是生活的现状没有改变,如何让这些人在解矫后能更好的生活,避免再次犯罪也应该是社区矫正应该正视的问题。
(四) 社区服务相关内容缺乏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八》和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社区矫正的内容提出了要求,但仍然是比较抽象的原则性规范,并不能表明社区矫正已经具备了具体明确的内容。相比之下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了很大进步。它不仅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适用对象等问题,对于具体执行方面也有了进一步规定。例如在进行社区矫正前可以对矫正人员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适合在社区执行;规定了交付、接受程序和基本监管要求,同时明确相关部门权责;和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甚至规定了参加社区服务时间和社区但是对于如何利用“社区”的力量,如何对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活动进行合理规范,更好的体现“社区矫正”。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进行了对社区服务人员组织公益劳动,而社区劳动在国外有相关的社区服务刑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但我国立法却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劳动如何与矫正相结合,还需要进一步通过立法来明确。[4]实践中各部门的适用混乱,这就让司法行政人员在工作中束手束脚,让志愿服务者的身份得不到法律保障,更让在社区服刑的人员无法可依,无律可治,即不利于其自身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五)矫正经费不足
相对于监狱的运行,社区矫正更可以降低行刑成本,服刑人员的衣食住行都可以由自己解决。但是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局和社区志愿者不可避免地要举办一些教育活动或者进行社区义务劳动。加上山区特殊的地理情况,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定期走访、帮助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关于社区校正的经费问题,上海市规定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专项经费是1500-2000元每年。而该县的社区矫正专项经费是每人200-300元每年。可见由于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农村地区的实际可用经费并不足够。虽然社区矫正节省了监狱运行成本,可节省的这部分资金并没有被拿出来分给司法行政部门。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社区矫正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四、          面对这些问题的对策
上述问题不仅仅存在于一个县城、村镇,它可以反映经济发展情况在同一层次的所有地区的现状。目前我国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的现象,一端是以浙江枫桥为代表的健康有序的社会矫正工作,另一方面则是以长白县为代表的一些地区,这些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正遭受来自人力、财力、社会资源等各方面的挑战。面对产生的诸多问题,我们必须多管齐下,才能遏制住不良的发展趋势,真正享受社区矫正带的社会效益。
(一)制定《社区矫正法》为制度的具体建设寻求法律依据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的出台是这项政策落实、发展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但是在具体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必须认识到,社区矫正制度索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它的规范不仅仅适用于矫正对象和司法行政人员之间,还应该规定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如何协调的配合工作以及社区内或者农村区域内的志愿服务者的行为规范。法律条文应该区别于行政政策,过于笼统和政治化的规定会使社区矫正的执行在实际生活中缺乏可操作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可以说只是《社区矫正法》的一个试行本。
法律的效力是讲究出身的,高位阶法律在权益的保障和制度的实施方面有着绝对优势。新的《社区矫正法》应该是现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补充,在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概念及适用范围并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基础上,对社区矫正的实施机构范围和职能以及社区矫正工作者范围、要求和职责都应该有适应社会变化的规定。在社区矫正经费支持方面也应该有必要的说明。
(二)严肃处理不服从管理的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在进行社区矫正的工程中,既不能太左,也不能太右。[5]如果太左,把社区矫正作为监狱矫正的翻版,完全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这就背离了社区矫正的宗旨,也难以调动犯罪人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如果太右,把社区矫正转变为将罪犯无条件的放在社区,而没有任何监督考查机制,这不仅不能矫正服刑人员的不良行为和心理,也无法发挥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惩戒功能,反而更容易贻害一方。对于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不服从管理的服刑人员必须实施一定的惩戒,必要的时候应该建议公安检察机关收监执行。对此,《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已经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同时规定警告两次的人员将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向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警告三次则可以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这使得在法规上虽有了依据,但是具体执行情况同样重要。而且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要如何界定“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情况,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的情况是否要区别对待,对这些违规者的教育要进行几次,或是只要不按规定就提出警告,对这些情况司法行政人员还是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应该积极分析,服刑人员的出勤率和汇报情况,避免虚报谎报信息的情况,相关记录的程序也应该保持真实性和准确性。例如,在举办活动时应有服刑人员的亲笔签字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签字,活动举行完毕后应及时整理汇总,无故请假超过3次就应提出书面警告。
(三)大学生假期义务法律宣传,招募社会志愿者
配备专业的社工和心理咨询师是社区矫正工作展开后的必经程序,但是基于目前农村物质生活条件的,它们既没有经济能力来引进专业人员,也没有其他能吸引人才的方法,可以说在短时间内配备专业的法律人员,心理咨询师以及社会工作者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是,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从农村走出去的大学生越来越多,动员寒暑假回家的大学生做志愿者,不失为一项缓解农村社区矫正专业人员急缺的良方。可以由地方县政府或者司法局牵头,通过专业匹配的方式选拔优秀的大学生参与矫正活动,为了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应将吸收大学生志愿者的年龄加以限定,如必须年满20周岁。对于其他专业的大学生也可以吸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志愿观察员,这样即可以更加专业化的对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又为大学生提供了社会实践的机会,增强的大学生对家乡建设的社会责任感同时也具有现实意义的普法教育作用。要面向全辖区乃至全社会招募志愿者,通过广泛宣传,积极和学校、技术学院、医院、律师事务所还有相关企业沟通,招募一批致力于农村社区矫正发展的专家、学者、有识之士等。为了保障志愿者的长效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种奖励、激励政策,广泛吸纳志愿者。
(四)帮困扶助内容有待充实
生存与发展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法律剥夺了社区服刑人员的一部分自由,但并没有剥夺其谋求未来幸福生活的权力。这也正是社区矫正比监禁处罚更加人性化的一个特点。在社会中矫正自身问题,在矫正中完善自身人格,不脱离社会不脱离亲人,为解矫后的生活提供了较为平等的基础。帮困辅助的目的正是让矫正对象在解矫后能够独立的生活,不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专门对“帮困扶助”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在帮困扶助方面,日本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例如,为培养被处遇者的劳动习惯和就业技能,开设了多种技能教育和资格考试,如处理危险品的资格考试、叉车资格考试、汽车维修资格考试、电脑级别资格考试、推销员资格考试、秘书资格考试等。对于交通犯罪者还特设了驾驶技能培训和资格考试。[6]在农村中,实现类似的职业培训教育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是增加服刑人员的法律知识,通过电脑网络让他们增长见识,了解致富信息,找出致富道路,是具有可行性的。可以动员村上靠自己劳动成功致富的参加社区矫正的志愿帮扶活动,以实际的创业经验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带动、感化矫正对象,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五)完善财政保障体系
一个地方的财政政策决定了他的发展方向。增加某一领域的投资势必会带那一领域带来不小的影响。对待社区矫正,特别是农村的社区矫正,有必要对财政的划拨重新规划,在对实际情况调研的基础之上,合理的安排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专项经费。不能盲目的跟着发达地区的水平走,也不能一毛不拔的任其自力更生。随着农村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应该考虑把部分行刑资源转投向农村社区,以增强农村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和控制力度。随着部分行刑资源的进驻,同时也能加快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帮助服刑人员改善生活及促进就业问题的解决。
五、          结语
通过对农村社区矫正情况的分析,我们应该明确,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不是单纯的靠一部法律、一个机构就可以圆满完成的。特别是农村社区,矫正对象的文化层次、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矫正方法都制约着社区矫正制度在当地的实施与发展。加之财政困难,使得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无法“走出去”又很难“引进来”。面对这种复杂的情况,我们应该多管齐下,各个击破。在制定更加具有操作性和前瞻性的社区矫正法的同时,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素养;呼吁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化歧视为关爱;鼓励大学生参加相关社会实践,提高帮扶志愿者的责任感。在这样良好的社会氛围下,完善相关财政保障体系增加对农村社区矫正事业的支持。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还应该体现出与监禁执行制度对服刑人员今后生存的不同意义。社区矫正应该是人性化的,是对人从心里到行为的矫正,而非行政化的档案移交和单一的格式化管理,它的重点更应注重该如何“矫正”。尤其是在情况复杂的农村地区,如何才能更好的使犯罪分子迷途知返,在自力更生后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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