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戴海容,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江西乐平人,身份证号码360281196505288029,汉族,家住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汪家弄村15号。系原案被伪造公司印章的“乐平市日升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申诉人戴海容不服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7日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犯罪嫌疑人邓国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邓国明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一案,本院公诉部门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后,仍认为乐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法决定对邓国明不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乐平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该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犯罪嫌疑邓国明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申诉人戴海容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