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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躬豪、钟良富、徐洪诈骗案
时间:2020-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挂牌督办 提前介入 快捕快诉 法律监督 认罪认罚

【要旨】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程躬豪在新冠疫情期间通过微信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对被害人王某、刘某、吴某等多人实施诈骗,骗取王某、刘某等人70余万元。

其后程躬豪又伙同犯罪嫌疑人钟良富、徐洪共同对外进行诈骗,徐洪假扮成医药用品公司工作人员,谎称有口罩销售。程躬豪、钟良富推荐客户向徐某购买口罩,共骗取王某、张某、余某等多人共计50余万元。
    【检察机关工作情况】

2020年2月9日,乐平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程躬豪等人以诈骗案立案侦查。收到公安机关通报后,景德镇市检察院挂牌督办,第一时间指派专人指导案件办理,乐平市检察院迅速组成专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承办检察官审阅案件材料,和侦查机关共同研判案情和取证方向、方式。针对当前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建议侦查机关在扎实固定书证、物证的同时,通过视频连接,委托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询问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取证,固定被害人陈述,进一步查实犯罪事实。

2020年2月12日乐平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乐平市检察院提请批捕。乐平市院受案后快速办理,一日内完成审阅案件、提审、核实证据等工作,依法对该三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向公安机关列出多条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时,针对乐平市看守所将犯罪嫌疑人程躬豪和钟良富二人关在同一监室的情形,承办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第一时间口头纠正,要求分开关押。

2020年2月17日,乐平市公局将该案移送乐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按照、两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及高检院下发的《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通知》要求,积极落实相关工作,加班加点审查在案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的研究。针对本案涉案金额巨大的情况,承办检察官将工作重点放在退赔挽损上,经多番思想教育,犯罪嫌疑人表示认识到了错误,愿意积极退赔赃款,并在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2月21日,乐平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将犯罪嫌疑人程躬豪、钟良富、徐洪起诉至乐平市法院,并提出量刑建议。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从案件受理到提起公诉,20笔的诈骗事实,承办检察官在前期介入基础上仅用时4天即高效完成审查工作,真正做到了特殊时期涉疫案件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案的快速办理及时打击了利用疫情进行违法获利的犯罪份子,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打赢整个疫情防控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的检察保障。

    【指导意义】

一是挂牌督办,加强指导。景德镇市检察院建立了涉疫刑事案件挂牌督办制度,通过挂牌督办加强对基层院重大涉疫刑事案件个案办理指导,确保案件从严从快、高质高效办理。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影响恶劣,市院高度重视,由第一检察部挂牌督办,通过指派专人全程跟踪、具体指导,压实办案责任。二是严把提前介入关。承办检察官针本案证据证明力、调查取证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6条侦查取证建议。引导侦查机关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尤其是钟良富、徐洪的非法占有故意预谋过程、赃款去向、有无货源进行取证。通过将端口前移,把问题解决在侦查阶段。三是严把捕起诉关。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发现侦查机关仍有多起犯罪事实尚未查清,在作出批捕决定的同时发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要求侦查机关继续查找遗漏被害人,核实诈骗金额后经侦查机关核查,增加犯罪金额40余万元。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严格落实证据裁判规则,经认真审查,依法核减了犯罪嫌疑人案发前退赔被害人赃款20余万元。严把法律监督关。本案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时,承办检察官了解到乐平市看守所程躬豪和钟良富二人关在同一监里,有串供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办理。该院立即向乐平市看守所发出口头纠正违法意见,乐平市看守所立即整改两个犯罪嫌疑人调换到不同的监号。五是严把司法裁量关。承办检察官在查清犯罪事实基础上,全面考察、衡量犯罪的性质、情节、手段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既考虑其一般的的社会危害性,又考虑疫情期间的特殊危险,综合作出定罪量刑。为提高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精准度,收集相关案例判决10余份,并以此作为参考,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释法说理,促使2名犯罪嫌疑人认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真诚认罪悔罪。

【检察官问答】

问: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提前介入侦查,被害人分布全国各地,如何在短时间内查找到被害人并谈话

答: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远程视频委托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询问等方式逐一寻找被害人,查实违法犯罪事实。

问: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在审查逮捕阶段,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

答:根据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听辩护律师意见等,可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通过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意见书交给看守所,再由看守所转交给各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并书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同时采取电话方式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问:审查时间短,是否能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答: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时刻绷紧“办案不忘监督”这根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从严从快办理的同时注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要求,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针对犯罪嫌疑人程躬豪、钟良富关押在同一监室的情况,及时向乐平市看守所发出口头纠正违法意见。乐平市看守所及时整改将两名犯罪嫌疑人调换到不同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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